(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董云与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五里桥居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五里桥居民委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6号原告:董云。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五里桥居民委会,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104国道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对面。负责人:冯月强,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云与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五里桥居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