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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商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周宏建、赵刚辉与赵刚辉、王秀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建,赵刚辉,王秀尔,赵忠华,王均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商初字第1133号原告:周宏建。被告:赵刚辉。被告:王秀尔。被告:赵忠华。2号。赵刚辉、赵忠华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成海。被告:王均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建诉被告赵刚辉、王秀尔、赵忠华、王均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赵刚辉、赵忠华有犯罪嫌疑,本案应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宏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慧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余佳艺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