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祁春华与蒋永忠、南通泰润纺织工艺品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春华,蒋永忠,南通泰润纺织工艺品厂,南通市佳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祁春华。被执行人蒋永忠。被执行人南通泰润纺织工艺品厂,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组。法定代表人蒋永忠。被执行人南通市佳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柴湾镇镇南村17组。法定代表人蒋永忠。关于祁春华与蒋永忠、南通泰润纺织工艺品厂、南通市佳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500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泰润纺织工艺品厂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宁海西路力康商城109号店房、如皋市武定苑308幢406室房屋一套,扣留了店房租金,目前力康商城109号店房正进行拍卖,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