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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11-06

案件名称

陈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挺;陈文芳;钟开德;叶碧莲;郑国清;温子铃;田一晴;北京宏济共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华德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永吉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69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7号。负责人王鑫,行长。被告北京宏济共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陶瓷厂路8号院东侧北1号二层楼汇都苑招待所221房间。法定代表人郑国清。被告北京永吉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498号。法定代表人田一晴。被告北京华德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中街286号。法定代表人钟开德。被告田一晴,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安虹街。被告温子铃,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被告郑国清,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康厝乡。被告叶碧莲,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康厝乡。被告钟开德,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被告陈文芳,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被告陈挺,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海淀支行)与被告北京宏济共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永吉巨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德晟商贸有限公司、田一晴、温子铃、郑国清、叶碧莲、钟开德、陈文芳和陈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海淀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宏济共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永吉巨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德晟商贸有限公司、田一晴、温子铃、郑国清、叶碧莲、钟开德、陈文芳和陈挺的银行存款1298783.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海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宏济共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永吉巨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德晟商贸有限公司、田一晴、温子铃、郑国清、叶碧莲、钟开德、陈文芳和陈挺的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九万八千七百八十三元八角,若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