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季军与张康康、冯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军,张康康,冯艳,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季军,交通局职工。被执行人:张康康。被执行人:冯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吕杰,小学教师。本院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张康康、冯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7月18日以100000元本金计算,2014年7月25日起以80000元本金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7%执行;二、被告吕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诉讼费975元,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杰在银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元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吕杰工资1000元直至付清上述借款本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