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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成刚与日照市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成刚,日照市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保字第10号申请人赵成刚,男。被申请人日照市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中段阳光海岸小区6号楼西侧商业用房。法定代表人孙开均。申请人赵成刚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阳光海岸1幢(01)103室和1幢(01)104室房产2套,保全价值55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海岸001幢(01)103号房和1幢(01)104号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006002)。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东坤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