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赵本地与王太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赵本地,男,生于1962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王太铁,男,生于1983年12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545号赵本地与王太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本地与被执行人王太铁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太铁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昌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