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韩忠乾与苏军明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忠乾,苏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韩忠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苏军明,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06)凤翔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韩忠乾诉苏军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0685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其他诉讼费850元,执行费210元,被执行人苏军明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军明在凤翔县石家营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苏军明在凤翔县石家营信用社的存款22545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