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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韵壁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韵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70号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鲁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克本,董事长被告上海世韵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韵壁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共计¥元由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夏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