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罗齐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齐兵,刘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罗齐兵,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刘国栋,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罗齐兵与被执行人刘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0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国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国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国栋的银行存款24665元(含执行费360元、诉讼费200元、利息1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