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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胡仁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仁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仁芳,男。上诉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胡仁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从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本案的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对方不是上诉人,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所请求的款项;退一步而言,即使被上诉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但本案属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且合同履行地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