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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执行罚金一案1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19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某,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执行人未缴纳上述罚金,2014年12月24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柱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