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张在兴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张在兴,郄光红,张爱玲,张慧林,石瑞维,王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张在兴。被执行人郄光红。被执行人张爱玲。被执行人张慧林。被执行人石瑞维。被执行人王世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张在兴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5日审结。该案(2014)青法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瑞维在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长亮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