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林模与童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模,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陈林模,男,194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童锋,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模与被执行人童锋【(2014)汀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林模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撤销申请,是其放弃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陈林模撤销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