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启元与陈仁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元,陈仁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7号申请人黄启元。被执行人陈仁昌。申请人黄启元申请执行陈仁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威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黄启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判决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支付给申请人13148.4元的义务,权利人黄启元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启元与被执行人陈仁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13148.4元,申请人黄启元仅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148.4元,自愿放弃剩余1000元,被执行人陈仁昌已经完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即向申请人支付12148.4元,本案申请人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威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先振审 判 员 魏康甫人民陪审员 周绍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永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