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海南厚德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诉鑫业集团有限公司、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厚德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鑫业集团有限公司,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海南厚德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海岛搅拌站后。法定代表人:陈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树,法律顾问。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林业霖,董事长。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9-1号港澳发展大厦17-C1房。负责人:魏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厚德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厚德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厚德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厚德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海南厚德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符晓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严曼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