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2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庞淑英审判员 李新哲审判员 郑伟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亚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