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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765号申请人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传立。被执行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本院在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荥民二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百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碧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