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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1-04-09

案件名称

范轶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范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轶,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轶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范轶于2013年7月28日以其他企业人员的名义,提供仿造的银行借款合同,骗取受害人戴某、石某人民币48万元整,至今未归还。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范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轶在庭审中辩称所借款项大部分给了朱某经营的公司,但指控他犯诈骗罪他无话可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轶于2013年7月28日以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人员的名义,以帮助该公司借钱购买原材料为由,并提供了仿造的江西省南昌银行永兴支行编号为020101的借款合同为还款保证,骗取受害人戴某、石某人民币48万元整,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应予确认:1、被害人戴某的陈述。她与范轶原为恋爱关系。范轶说自己在南昌有房,会和她结婚。2013年上半年,范轶公司的老总朱某让她帮忙担保贷款25万元,她拒绝了。2013年7月,范轶在她面前喝闷酒说业务员胡某在广西收购原材料时,身上没有资金,被当地百姓扣住了。还当她的面故意向外人借4毛、5毛的高利贷,说是为朱某分担。她还打电话给朱某询问情况,朱某建议她借给范轶。她和石某一共借了48万元给范轶,都是本金。两个月后,在范轶牵头下,她们与朱某见了面,朱某承认钱用于公司了并且签了字。又快两个月后,朱某说范轶在吸毒,且一直和王某没有分手,在南昌借了很多高利贷,范轶的借款没有用于公司购买原材料。钱都被范轶自己花了。签字是他看在多年的朋友份上签的。范轶后来才说,他所说的南昌的房子是王某的。朱某一直对她说范轶是泊菲尔公司股东,且提供了公章给范轶,也承认得过赃款10万元。在借款合同上还有创思维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的签名和公司公章,因此王某、朱某、范轶都是案件的参与者。2、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实她帮朋友戴某借钱,戴某的男朋友范轶说公司采购员被扣了,她就以婆婆的名义借了30万给范轶,戴某借了18万给范轶。范轶说钱用于公司了,还由范轶牵头让朱某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写了一个借款确实用于购买原材料。3、证人朱某的证言。范轶不是他们泊菲尔公司的员工和副总,他们公司也没有业务员被扣。2013年10月25日,范轶告诉他向戴某借了一些钱,叫他挡一下,所以他为了帮朋友忙,就在借条和承诺书后面写了一句话“借款确实用于购买原材料”。创思维公司是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某,实际控制人是他。他没有见过范轶向戴某提供的借款合同,那份合同是假的,创思维公司的公章王某和范轶都能够拿到。范轶通过交通银行汇款给他的钱是因为范轶欠他15万元,所以还款10万元。范轶没有投资在泊菲尔公司,范轶至今还欠他30万元,都没有条子。4、证人王某的证言。创思维公司的法人代表虽然是她,但真正的负责人是朱某,公司也是朱某的。她没有看过涉案的银行借款合同,她的章子在范轶和朱某那儿。她不清楚范轶借款的事情,只知道范轶帮朱某借了好多钱。听范轶说,他在泊菲尔公司做过事,是股东。5、证人陈某的证言。据他了解,范轶、胡某、吴宏伟都借了钱给朱某,范轶说借了200多万给朱某,当时朱某意思是他们借了钱帮他办公司,就叫他们入股,但朱某没有给借条和协议给他们。平时创思维公司的公章和王某的私章都是朱某保管。6、证人胡某的证言。他是朱某请去管理泊菲尔公司的一些事情的,范轶不是泊菲尔公司的股东和职员。7、证人熊某的证言。依他看范轶不是泊菲尔公司的人,因为他不参与公司的管理。8、借条、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南昌银行借款合同。证实范轶伪造银行借款合同欺骗被害人及承诺以泊菲尔公司产品销售款还款等事实。9、交通银行石某账户流水账、戴某汇款凭证、交易凭条等。证实被害人转账给范轶、王某等事实。10、范轶账户转账回单,证实范轶转给朱某7万元。11、王某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7月28日转入10万元、同年8月27日转入7万元的事实。12、范轶个人账户流水记录、取款凭条、。证实范轶在2013年7月28日之后的支出情况。13、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证明。证实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在该支行从无授信业务,且没有叫钱朋飞的负责人。14、企业信息。证实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料情况。15、抓获经过。证实范轶被抓获归案的经过。16、常驻人口信息,证实范轶的身份情况。17、被告人范轶的供述。2011年朱某在乐平成立了江西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2012年,朱某带他及吴宏伟三人到了乐平,朱某让他和吴宏伟负责采购、销售,说不会让他吃亏,所以公司的人叫他范总,但没有任命的。他口头上是泊菲尔公司股东,但南昌的创思维公司他是股东。这两个公司都是朱某一个人的,泊菲尔公司朱某是法人代表,陈煌、胡某、熊贵平是员工,他应该是副总。创思维公司法人代表是他的前妻王某,实际负责人是朱某。2013年7月之前,朱某对他说公司资金困难要他帮助借钱,于是他就向戴某及戴某的朋友石某借钱。在借钱时,他说可以等公司生产了产品还款或者等南昌创思维公司贷款下来后优先还款(是朱某让他这么告诉出借人的)。2013年7月28日,他写了一张48万元的借条给石某,戴某做了担保。通过交通银行两次汇款3万元、7万元给朱某,分三至四次给了朱某现金21至22万元。给了1万元给陈煌,是朱某叫他付给陈煌的。帮戴某还购车按揭和其他开支近4万元,过年时还了7千元给戴某。向戴某他们借款时的银行借款合同是没有用的,创思维公司和王某的章子是真的。借条和承诺朱某都看过的。(范轶第二次、第三次供述)他在泊菲尔公司陆续投资60万元,加利息140万元,算上戴某的40万共计250万元,因为关系比较好,所以没有凭证。提供给戴某、石某的合同是朱某给他的。是朱某让他告诉出借人可以等公司生产了产品还款或者等南昌创思维公司贷款下来后优先还款。泊菲尔公司的公章是他自己盖上去的。不包括借戴某的钱,他在外面还借了150万元高利贷。(2013年8月27日)戴某曾汇过一个7万元给他,是否另外借给他1万元(现金)不记得了。戴某汇到王某卡上的钱,付了利息等,该卡实际使用人是他自己。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轶以伪造的银行借款合同为担保及虚构公司担保还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钱款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范轶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其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范轶将犯罪所得赃款48万元按照实际诈骗数额分别退赔给被害人石某、戴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锦红审 判 员  刘海鹏人民陪审员  罗芸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