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曹家群与被告张立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家群,张立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62号原告曹家群,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立功,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审理原告曹家群与被告张立功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曹家群于2014年12月31日以被告张立功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曹家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家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家群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拓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