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刑初字第0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臧晨曦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臧晨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刑初字第00364-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确山县。被告人臧晨曦,女,1992年1月31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确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文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诉被告人臧晨曦故意伤害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起诉。经审查,双方就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已达成协议,汪某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牛丽珺审 判 员 路盛平人民陪审员 李 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