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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刑初字第0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臧晨曦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臧晨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刑初字第00364-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确山县。被告人臧晨曦,女,1992年1月31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确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文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诉被告人臧晨曦故意伤害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起诉。经审查,双方就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已达成协议,汪某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牛丽珺审 判 员  路盛平人民陪审员  李 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