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芙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刘某某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55150元(未计算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