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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诉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王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096号原告王平,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昌图县银河堡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平,系昌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旭,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原告王平提供的主要证据是2013年2月6日被告王旭书写的证据,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王平款的事实,该份证据与其他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且原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亦没有证人委原告出庭作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王平要求被告王旭偿还借款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平对被告王旭偿还借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全额退回原告王平。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