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兴毕申请执行肖昌德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毕,肖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毕,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执行人肖昌德,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廷根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尤续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