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满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韩某某故意伤害撤诉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满刑初字第16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李某某之妻。诉讼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某甲,男,1956年9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满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又被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4年4月18日因患严重疾病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连福瑞、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某乙,女,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韩某甲之妻。本院在审理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对韩某甲、韩某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韩某甲、韩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韩某甲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某乙的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赵 兴审 判 员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