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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执行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伟艺与陈志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艺,陈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艺。被执行人陈志良。申请执行人陈伟艺与被执行人陈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集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志良价值人民币15218元(包括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93元和执行费12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英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