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宏与被执行人于星亮、赵云霞、高岳、杨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宏;于星亮;赵云霞;高岳;杨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申请执行人张宏与被执行人于星亮、赵云霞、 高岳、杨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达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张宏,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包头市国资委职工。 被执行人于星亮,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达茂旗农牧业局职工。 被执行人赵云霞,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无业。 被执行人高岳,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春艳,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春艳有工资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春艳的工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 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郝仲玮 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