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谢小海与毛凯平、辜良吉、毛根全、汪在华、叶思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海,毛凯平,辜良吉,毛根全,汪在华,叶思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谢小海,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谢玉林,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福田乡龙游村9组59号,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樊秀英,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凯平,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辜良吉,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毛根全,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被告毛凯平之父。被告:汪在华,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叶思茂,男,199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海诉被告毛凯平、辜良吉、毛根全、汪在华、叶思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小海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