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赵晓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东区鲁盛养鸭合作社,徐谨,赵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河东区鲁盛养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丁艳东,主任。被执行人徐谨,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被告赵晓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谨、赵晓琳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段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