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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德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99号罪犯王德青,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7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9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榕刑终字第3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德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福建调犯,经结转,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德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