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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民初140号原告金某甲。被告张某某。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文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原告系下岗职工,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婚前因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好吃懒做,性格暴躁。两个女儿一出生,就吃奶粉,全靠原告辛苦打工挣钱将两个女儿养大。被告整天要钱个人挥霍,不顾原告打工的辛苦。因感情不和,被告不愿和原告在一起,已分居生活三年多。储蓄至少40000元,全是原告辛苦打工挣下交给被告保管的,但是被告存起来,经常向原告要钱。综上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一个女儿的抚养费;3、共同存款40000元,平均分割。被告张某某辩称,一、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十余年,夫妻感情和大部分家庭一样,生活也有起起伏伏,再苦再难,共同养育了一双可爱的女儿,风风雨雨也挺过来了。虽为一些生活琐事吵闹,疏于沟通,夫妻之间信任不够。原告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偶尔也对被告产生误解,只要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多加强思想感情沟通,完全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为了两个女儿健康成长,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二、双方没有分居生活,更不是原告所说的已经分居三年;三、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责任在原告。自结婚以来,被告和两个女儿大部分时间生活在被告娘家,可以说是被告娘家父母把两个女儿抚养长大的。原告平时也尽一点义务,但是完全没有尽到做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都要冷静的回顾和反思自己,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什么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夫妻之间有矛盾不奇怪,关键是要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多想想对方的长处,多为对方着想,是能够和好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9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7月15日生育大女儿取名金某乙,于2012年2月29日生育二女儿取名金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一个女儿的抚养费;3、共同存款40000元,平均分割。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够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两个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关心。尤其是原告作为丈夫,要心胸大度,不拘小节,要站在妻子的角度,多想想妻子十几年来操持家务,养育子女的不易,夫妻关系仍有望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