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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方增焕与日照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日照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增焕,日照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日照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77号原告:方增焕,女。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莒县陵阳镇刘家河口村。法定代表人:惠林平,男。委托代理人:薛福香,女。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增焕与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日照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增焕以与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增焕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增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增焕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盛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