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恩升与郎延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升,郎延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2953号原告王恩升,男,195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郎延仪,男,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升诉被告郎延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升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恩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恩升负担。审判员 夏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