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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与王传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50号原告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良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绍铠,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传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升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