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胥沁与刘建勇、林XX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沁,刘建勇,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11号申请人胥沁。被申请人刘建勇。被申请人林XX。申请执行人胥沁与被执行人刘建勇、林XX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非诉案件指定管辖函,以及胥沁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3)川律公证内经字第5833号公证书及(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9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建勇、林XX向申请执行人胥沁支付欠款人民币4236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勇、林XX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建勇、林X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建勇、林X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42810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西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仇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