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市惠昌传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华瑞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惠昌传感器有限公司,常州华瑞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高通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常州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121-2号原告常州市惠昌传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民营科技工业园惠昌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珏敏,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华瑞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天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周亚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羽,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同木,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高通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4-5号403-1室。法定代表人王庆芳。第三人常州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常州市和平南路151号1604、1605室。法定代表人王庆芳。第三人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AB-30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本院在受理原告常州市惠昌传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华瑞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高通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常州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惠昌传感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常州华瑞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的5950012元股权、第三人江苏高通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持有的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的2195588元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惠昌传感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常州华瑞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的5950012元股权、第三人江苏高通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持有的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的2195588元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荣 艳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人民陪审员 白长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