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民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张红海与孙黎明、韩小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海,孙黎明,韩小波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民��字第01387号原告张红海,个体工商户。被告孙黎明,居民。被告韩小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海诉被告孙黎明、韩晓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海负担。审 判 长 路 艳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