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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乔义智与神木县海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义智,神木县海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乔义智,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神木县海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雄,系该公司经理,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永林,系李雄之父,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乔义智依据(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海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神木县海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乔义智偿还借款本金7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00元、申请执行费493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4日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神木县海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雄将其所有的从杨建平名下购买的鸳鸯馨居10号楼1单元1701号房屋抵偿所欠申请人乔义智借款本息74万元及未起诉的8万元债务,共计82万元。该房屋于2015年10月5日前由李雄负责交付给申请人乔义智,并由李雄负责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更名和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0130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