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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喜红,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月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