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喜红,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月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