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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彬与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淑芹,高原,张淑丽,高万臣,王丽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初字第249-1号原告:王彬,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祥义,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兰,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高生。被告:王淑芹,女,195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高原,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淑丽,女,195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高万臣,男,195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丽娟,女,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诉被告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淑芹、高原、张淑丽、高万臣、王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六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其自有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王彬名下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21号、产权证书为长房权字第2015060305**号、总层数10、建筑面积1143.22㎡、丘(地)号为4-36/201-4103的房屋所有权。二、冻结被告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淑芹、高原、张淑丽、高万臣、王丽娟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海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