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中执字第0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河水利水电机械化有限公司与辽河油田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河水利水电机械化有限公司,辽宁辽河油田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中执字第00063-2号申请执行人江河水利水电机械化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王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盘锦经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永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盘中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位于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有出让土地1564亩,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被执行人土地以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盘中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吕焕山审判员 杨俊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樊永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