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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丹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丹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某某,男。被告: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楚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