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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商外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安涛(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安涛(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外初字第114号原告: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arcelofioranelli。委托代理人:向平。被告:安涛(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春元。本院在审理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涛(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邝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何悦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