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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蒋立燕申请执行米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立燕,米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蒋立燕被执行人米建平蒋立燕诉米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立燕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7871元,权利人至2015年1月4日尚未受偿25787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金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