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建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