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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吴某某,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新桥乡胡寨村大张庄组0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吴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闽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