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农民,住太和县。2014年8月21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静心家园北门口,撬开居民方某的广州本田轿车(皖C×××××)车窗,盗窃车内现金800元。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方某的车窗损失价值274元。二、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远大未来城门口,撬开居民赵某的黑色帕萨特轿车(皖C×××××)车窗,盗窃车内现金2200元和4包苏烟。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的车窗损失价值1878元,4包苏烟价值160元。三、2014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城关镇怡人小区门口,撬开居民苏某的蓝色赛欧轿车(皖C×××××)车窗,盗窃车内现金1800元和3包香烟。四、2014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运县城关镇大操场辣尚仙焖锅饭店门口,用拖把将店门撬开,盗窃现金7000元及一部价值2375元的手机。五、2014年8月11日夜,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远大未来城门口,撬开居民周某甲的别克轿车,盗窃车内现金100元。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甲的车窗损失价值1989元。六、2014年8月11日夜里,被告人王某甲撬开怀远县魏庄镇居民张开明的东风悦达起亚越野车(皖C×××××号)车窗,盗窃车内现金200余元和4包硬中华香烟。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开明的车窗损失价值315元,4包香烟价值160元。七、2014年8月11日夜里,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远大未来城门口,撬开居民年雪峰的黑色奥迪A6车窗,盗走车内2包软中华香烟。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年雪峰车窗损失价值767元:2包香烟价值120元。八、2014年8月21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城关镇苏果小区院内,撬开居民周某乙的道奇越野车(皖C×××××)车的车窗,未盗得财物。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乙车窗损失价值1660元钱。九、2014年8月21日夜里1点多,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城关镇大操场地下商品内,撬开杨某家烧烤店门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十、2014年8月15日夜里1点多,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城关镇大操场地下商场内,撬开黑米奶茶店,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静心家园小区北门口,撬开居民方某的黑色”皖C×××××广”号”广州本田”牌轿车车窗,盗窃车内现金800元。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方某的车窗损失价值274元。二、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远大未来城小区北门口,撬开居民赵某的黑色”皖C×××××”号”帕萨特”牌轿车车窗,盗窃车内现金2200元和4包苏烟。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的车窗损失价值1878元,4包苏烟价值160元。三、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城关镇怡人小区门口,撬开居民苏某的蓝色”皖C×××××”号”雪佛兰赛欧”牌轿车车窗,盗窃车内现金1800元和3包香烟。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某的车窗损失价值257元。四、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运县城关镇大操场王某乙家辣尚仙火锅店,用拖把将店门撬开,盗窃店内现金7000元及一部”索尼”牌手机。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75元。五、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远大未来城门口,撬开居民周某甲的白色”皖C×××××”号”别克”牌轿车车窗,盗窃车内现金100元。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甲的车窗损失价值1989元。六、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城关镇水库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路边,撬开居民张开明的白色”皖C×××××”号”起亚”牌越野车车窗,盗窃车内现金200余元和4包硬中华香烟。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开明的车窗损失价值315元,4包香烟价值160元。七、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远大未来城小区门口,撬开居民年雪峰的黑色”皖C×××××”号”奥迪”牌轿车车窗,盗走车内2包软中华香烟。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年雪峰车窗损失价值767元:2包香烟价值120元。八、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城关镇苏果小区院内,砸开居民周某乙的黑色”皖C×××××”号”道奇”牌越野车车窗,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乙车窗损失价值1660元钱。九、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城关镇大操场地下商品内,撬开杨某家烧烤店玻璃门,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十、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怀远县城关镇大操场地下商场内,撬开张某家黑米奶茶店门锁,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甲盗得财物合计14915元,给被害人造成车辆损失合计7140元。案发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方某经济损失1500元,赵某经济损失4000元,赔偿苏某经济损失1500元,赔偿王某乙经济损失20000元,赔偿周某甲经济损失1800元,赔偿张开明经济损失700元,赔偿年雪峰经济损失2350元,赔偿周某乙经济损失2000元,上述被害人均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赵某、苏某、王某乙、周某甲、张开明、年雪峰、周某乙、杨某、张某陈述、现场图、被告人王某甲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及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毁,并有多次盗窃情节,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祝平二○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