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回族,生于1985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女,回族,生于1989年1月1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崆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2014年孩子抚养费1800元,应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850元(其中案件款1800元,应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审判员 慕喜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