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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回族,生于1985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女,回族,生于1989年1月1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崆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2014年孩子抚养费1800元,应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850元(其中案件款1800元,应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审判员  慕喜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