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许圣瑞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5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11月4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4)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桂E×××××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北海涠洲岛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沿北海巿海城区涠洲镇生态路由沟门村往横岭村方向行驶至横岭村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的行人马某,致马某左侧第4、6-9肋骨骨折。肇事后,被告人许某驾驶桂E×××××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马某及马某的朋友韩重至涠洲镇中心卫生院救治。途中,韩重用13991913135号手机报警。公安人员在涠洲镇中心卫生院找到被告人许某,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经检验,从被告人许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101.2mg/100ml。经交警部分认定,被告人许某负上述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不负责任。肇事后,被告人许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取得了被害人马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门诊病历,被害人马某陈述,被告人许某供述,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2013WT0573号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告知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劲勇代理审判员 邹 瑛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远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