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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利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的存款1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公众号“”